《犯罪收益法》中犯罪收益的含义

一、《犯罪收益法》中犯罪收益的含义

《犯罪收益法》对犯罪收益及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收益是指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实施犯罪而取得或实现的财产。就如何甄别和界定流动中的犯罪收益,《犯罪收益法》规定了4种情况:(1)财产变为犯罪收益。如果某财产全部或者部分是从处分或者使用犯罪收益而取得或者实现的,那么它就“变为”犯罪收益;(2)财产保持为犯罪收益。如果某财产被存入某账户,即使其与该账户的其他合法资金发生混合,它也仍然“保持为”犯罪收益;(3)财产停止作为犯罪收益。如果某财产被第三方在支付了足够的对价后获得,并且当时不知道也不可能产生对该财产是犯罪收益的合理怀疑,或者该财产在是犯罪收益时被作为遗产分配给某人,而该人死后又将该财产作为遗产授予第三人,那么该财产就“停止作为”犯罪收益。(4)财产再次成为犯罪收益。如果某人对作为犯罪收益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在该财产停止作为犯罪收益之后该人又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该财产就“再次成为”犯罪收益。可见,《犯罪收益法》延续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直接和间接通过犯罪而取得的财产都纳入犯罪收益的范围,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对实践的关照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立法者在财产法律性质的识别问题上、在非法财产追缴与合法财产保护问题上所具有的精准和高超的政策水平。[44]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收益法》虽然以追缴犯罪收益为目的,但并非只针对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收益”,还包括非法行为的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和非法行为的工具。例如,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不仅要没收犯罪收益,还要没收犯罪工具。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条件,强调了没收措施的社会防卫功能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