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项刑事处理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明确各项刑事处理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

针对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各项措施之间的模糊不清,我们可以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来说,将第64条中追缴的含义界定为“追回、收缴”,作为没收或者返还之前的程序性措施,强调对于涉案财物的收集和实际控制。违法所得被追缴到案以后,再根据财产的性质决定是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合法财产),还是在没收后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此外,没收的适用对象除包括违禁品和供犯罪人所用的本人财物外,还包括违法所得中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后的剩余部分。由此,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1)追缴可以适用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2)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原物已经被行为人使用、挥霍),责令退赔后返还被害人;(3)对于追缴到案和退赔所得的违法所得,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被害人;(4)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追缴后予以没收;(5)没收的一切财物,除要销毁的违禁品外,一律上缴国库。经过上述程序,违法所得的一些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后,最终根据其性质分别返还被害人(属于被害人的部分),或者没收后上缴国库(其他部分),实现对于所有刑事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理。[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