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立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制度

(二)没有建立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制度

对于A的房产我国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该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国的承认与执行,就成为能否顺利追赃的一个关键问题。执行外国没收裁决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规定的一项间接追回资产的措施。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此项规定主要是由资产所在地国主管机关通过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已经发出的没收令的方式,实现对于犯罪资产的没收。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执行另一个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的本国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通常由本国法院执行。[19]也就是说,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是追缴违法所得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内容,但在刑事法律中却没有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相反,《刑法》第10条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规定了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很难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没收令”的方式,协助他国追缴在中国境内发现的违法所得。在此前提下,中国法院对于已经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做出的没收裁定,也很可能因为对等原则的适用而在外国受到搁置甚至拒绝。[20]所以,在没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的前提下,甲国能否承认和执行我国没收裁决,将是中外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一个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