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他国立法、司法经验研究

五、加强对他国立法、司法经验研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于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所进行的合作必须符合双方的法律规定。例如,引渡合作不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法规则,而且引渡请求的审查还受到被请求国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证据制度的制约。请求方是否能够提供符合被请求方要求的证据和材料至关重要。而被请求方对于引渡请求的材料和文件的要求则是不同的。例如,在以刑事追诉为目的而请求引渡的情况下,就请求方应当依照怎样的标准向被请求方提供支持其引渡请求的文件和材料上,国际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标准:第一,“表面证据”标准,请求方所提供的犯罪证据,在未遇反驳的情况下,构成将有关人员提交法院审判的充足根据。此标准在一些国家也被表述为“合理根据”,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引渡制度所特别注重的一种标准。这种标准比严苛和烦琐,相当于把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变成了对于有关刑事案件的预审。第二,要求说明存在足够证据标准,即它虽然不要求提供证据,但要求提供“现有证据摘要以及一项根据请求国法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有理由起诉该人的说明”,这种标准是对第一种标准的简化,相对来说不太难以满足。第三,“零证据”标准,只要求请求方提供对被请求引渡人签发的逮捕令以及有关的案情概要。这种标准是进行刑事要件审查的标准,比较简便快捷,体现着被请求方对请求方刑事追诉活动和相关法律程序的充分信任。同英美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支持引渡请求的文件要求方面通常侧重的是形式要件方面的审查,一般不要求请求方提供证据材料。[35]所以,在面对不同的被请求方的时候,我们应当根据对方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文件和材料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材料。同时,在准备支持引渡请求的证据材料时,还应当考虑被请求国证据材料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如书证材料必须注明来源、保管人或者提供人的姓名、身份等情况,以便向被请求国司法审查机关提供。[36]但是,在此方面,我国尚有很大差距,在提供支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材料方面不得要领,很多案件最终引渡失败的原因都是没有提供符合对方要求的证据材料,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

虽然中国司法实务机关已经成功追回大量犯罪资产,但有关部门在追缴中的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曾经长期参与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与实践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表示,中国有关机关在追赃工作开始后,对国际有关的法律程序、法律问题研究不够充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不足。长期工作在境外追赃第一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张晓鸣处长也表示:在追赃实务工作中,中国多数办案部门和人员对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知之甚少,对相关的司法协助规则和机制缺乏了解,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许多办案人员不懂得根据条约规定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证据资料的翻译等基础性工作,[37]在提供支持境外追赃国际合作请求的证据材料方面不得要领,不能形成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要求的、证明违法所得来源于中国的证据链条,严重影响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对他国司法协助立法缺乏足够了解的现状,中国的实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域外特别是中国犯罪资产主要流入国法律的梳理和研究,了解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刑事法、民事法关于境外追赃立法的基本规定。例如,加强对澳大利亚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犯罪收益没收制度的研究力度,借鉴他国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犯罪收益没收制度,搭建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在犯罪收益没收方面国际司法合作的桥梁。实践中注意按照对方法律规定提供内容、形式均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附翻译文本)。提出追缴请求,应当尽量详细列出需要对方查找、扣押赃物具体信息、所可能处的位置。提交证据材料一方面要抓紧时间,防止错过查获资产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应尽量充分和齐备,以免使请求显得脆弱和随意,即使提出请求以后,也不能放松后续的取证工作,以随时准备应被请求方的要求提供补充。[38]

在追缴工作中,应当注意总结中国以往追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例如,基于民事诉讼在境外追赃工作中的优势,可以有机协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在国内主要利用刑事诉讼查清犯罪事实,确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境外追赃提供有力证据。在境外主要利用民事诉讼,证明原告对犯罪资产的合法权利,和其他对方当事人获取犯罪资产的非法性,从而促进赃物的追回。[39]再如,针对境外法律强调保护私有财产,银行款项必须开户人才能划拨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考虑改变强制措施,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由办案人员陪同犯罪嫌疑人到境外一起划拨赃款,[40]从而加快境外追赃速度。

此外,为配合境外追赃的开展,我们还应当考虑加强一下两方面的工作:(1)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制度的基础。我国现在从事犯罪收益没收相关研究和工作的人才较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追缴犯罪收益工作的需要。我们应当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国际法、刑法、诉讼法、经济等专业知识,又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专家型研究人才,以帮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2)提高宣传力度。国际刑法本质上是一门面向民众的科学,而不应当被束之高阁,成为研究者“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构与热情参与”,[41]对于犯罪收益的没收也一样。我们应当加大对犯罪收益没收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于犯罪收益的理解和认识,将他们纳入监控犯罪收益的阵营中来,提高犯罪收益的追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