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名声收益的追缴制度
2025年08月10日
2.建立名声收益的追缴制度
犯罪收益不仅应包括通常意义的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一切通过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获得的利益。这里值得提起的是名声收益这一概念。“名声收益”是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引进的新概念,指行为人通过采取商业手段宣传其或者他人因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名度中获取的任何收益。商业宣传的方式可以是: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公布所有的材料,使用任何能够产生可视图像、话语、声音的媒体,以及任何娱乐、演出或者采访,等等。名声收益包括有关人员已经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的利益。名声收益扩大了犯罪收益的范围,有利于从经济上打击利用犯罪名声获取好处的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大量通过商业手段宣传自己或者他人犯罪知名度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我们也有必要建立名声收益追缴制度,追缴产生于商业宣传行为的非法利益,最大限度追缴犯罪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犯罪收益。具体来说,可以将行为人采用商业手段宣传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犯罪的知名度而获取的好处规定为犯罪收益的一种特殊形态,与其他犯罪收益同样属于追缴范围。并根据我国实践明确规定商业宣传的具体方式,方便实践中名声收益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