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际条约公约的发展
境外追逃追赃不仅要依据国内法,更重要的是依据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1)双边国际条约。双边国际条约是指两国就特定事项签订的国际协议,缔约双方都有履行条约的义务。截至2017年9月,我国已与其他国家签订了48项引渡条约(34项生效),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1项(尚未生效)。[30]这些条约是我国与他国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重要依据。比如,我国和秘鲁合作开展的黄海勇引渡案,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签署的《中秘引渡条约》。[31]但是因受多种因素影响,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多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较少。而且我国尚未与我国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或者还没有生效),这就难以与其开展引渡合作。例如,美国在引渡问题上一直严格坚守引渡的“条约前置主义”,要求开展引渡合作的双方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加拿大虽然由于1999年《引渡法》的规定,在引渡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于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但是我国和其在引渡问题上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澳大利亚虽然和我国于2007年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该条约迄今未得到澳大利亚国会的批准,因此一直没有生效。由此,与西方发达国家双边引渡条约的缺位是影响境外追逃的一个重要因素。[32]在此背景下,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家签署引渡条约”,[33]所以,我们应当尽快与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这是推动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顺利进展的一项关键性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旦我国与外逃主要目的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将为我国境外追逃扫除立法上的一大障碍。除要尽快与外逃目的地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外,我们还应当积极缔结资产追缴类协定,为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依据。[34](2)多边国际公约。规定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义务的多边国际公约也是我们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目前反腐领域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法律机制,拥有170余个缔约国,特别是我国外逃人员的主要目的国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都是缔约国,[35]该公约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例如,我国和新加坡合作合作开展的李华波遣返案,就是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②但是,由于部分西方国家(如美国)排斥将多边国际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所以该公约在我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使用率还不是很高。今后,我们应当加强与西方国家的合作,争取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依据。
综上,只有建立完善国内国际刑事立法,特别是追逃追赃相关立法,才能为追逃追赃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争取到对方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信任和信心,从而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良性循环和顺利发展奠定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