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制度

四、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制度[72]

基于严重犯罪的没收是指在某人被判决犯有严重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在没有没收令的情况下没收被限制令所限制的财产,从而实现对犯罪收益的追缴。这种没收制度和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令制度有相似之处,都必须以犯罪的定罪为前提,即只有在定罪的基础上才能够对相关财产实行没收。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前者没收的前提是严重犯罪的定罪,后者签发没收令的前提是可公诉罪的定罪,虽然同是定罪,但两者的严重程度是不同的。其二,前者的没收不需要签发没收令,只要符合条件,对相关财产直接没收即可。而后者的没收以没收令的签发为依据,没有没收令不可以对相关财产予以没收。

实行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某人因为严重犯罪而被定罪。如果某人由于犯罪而潜逃,并因此推定为已被定罪,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被定罪的范畴。虽然针对这种情况有可能可以通过签发没收令的方式实现对相关财产的没收。(2)从定罪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6个月结束后存在生效的延期令,则延期令规定的期限结束后可予以没收。(3)上述期限结束以后,某财产为针对该人的与该犯罪相关的限制令所涵盖。至于限制令签发于该人被判决犯有严重犯罪之前或之后,以及在没收前,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都无须考虑。在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担保或保证而导致限制令被撤销或财产被排除出限制令的情况下,该财产仍被视为被限制令所涵盖,对其同样可以进行没收。(4)根据《犯罪收益法》之规定该财产没有被排除出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

为了维护财产被没收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相关人员申请从没收中排除财产的权利。被判决犯有严重犯罪的人可以就其所拥有的财产向签发限制令的法庭提出申请,如果法庭确信其财产不是非法行为的收益或者工具,并且该人所赡养的人在该财产上的权益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法庭可以作出裁决将特定财产排除出没收。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应当就该申请向检察官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和申请排除令所依据的理由。检察官应当通知申请人其建议反对该申请的理由。在审理该申请的时候,检察官可以出庭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