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述第64条第四段没有独立成一款所引发的问题,我们建议将该段独立成第64条第2款。这样做有以下好处:(1)将第四段中内含较为丰富的“没收”,同第三段中仅作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的“没收”分隔开来,避免两者紧紧相连所可能造成的误解;(2)符合刑法条文中,在条文表达的内容比较丰富,存在层次的情况下,需要在条下设款的适用规则;(3)在标点符号(分号、句号)的使用上,也同刑法其他条款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