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推断明知适用于国际文物追索领域

二、首次将推断明知适用于国际文物追索领域

《准则》首次将推断明知适用于国际文物追索领域,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成立范围,如此有利于减轻我国在文物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和经济代价。《准则》第19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应当考虑作出以下规定的可能性: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特别是当文物被登记在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的情况下,推断购买者明知该财产是被贩运、非法进出口、盗窃、劫掠、非法挖掘或非法处置的文物。”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某项文物已经被登记在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中,各国就可以根据这一基础事实来推断行为人明知该财产是被贩运、非法进出口、盗窃、劫掠、非法挖掘或非法处置的文物,从而减轻控方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责任,这是国际法律文件首次将推断明知适用于文物追索领域。

文物在非法贩运过程中往往被多次转卖。文物购买人在购买文物时的主观心态多种多样,难以判断。即使查出,也难以证明主观心态为明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所持文物被原所有人要求返还的时候,又往往以购买文物时为“善意第三人”为由拒绝返还。不可否认,事实上的确存在部分文物购买行为人不知道文物为非法贩运而购买的情况,而且保障“善意第三人权利”也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2]1970年公约[33]等国际法律文件在没收和返还财产问题上确定的一项基本规则。但文物不同于一般物品,是一种其取得和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财物,各国国内法往往为买卖、出口和转让本国文物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方式,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50、51条规定,除国家以外的主体只能按照法定方式取得和转让文物,否则就构成非法持有或者非法转让。所以,文物购买人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在购买文物时确认财产性质的合法性,对于没有履行相关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排除其主观上的善意,从而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与打击文物犯罪、限制文物非法流通之间的平衡。

关于从文物被登记在数据库中的事实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为明知的问题,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各国的意见并不相同。部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等持赞成态度,认为购买者应当承担证明该文物合法来源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部分国家则持反对态度,如加拿大认为,该条有可能被解读为,如果不能履行一定的审慎义务,就可能被推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本身并不能直接推断其主观上存在明知,这似乎想要引入严格责任原则。[34]法国认为,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进行推定,与刑法所要求的针对(包括犯罪故意的)所有构成要件进行证明才能成立犯罪不符。[35]英国认为,推定明知的规定将适度尽职和明知故犯联系起来,而不是将举证责任交给检察官去证明,强烈建议删除。[36]尽管有以上争论,部分国际公约仍选择了赞成态度,明确规定将登记在官方数据库的文物的购买人排除出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例如,《联合国预防侵犯动产形式文化遗产示范公约》第2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已经登记在国际数据库中的被盗可移动文物的购买者,不被视为善意取得该财产”。

正因难以判断行为人在购买文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不能有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状况,借鉴国际社会已有立法并结合国际社会打击文物犯罪实践的基础上,《准则》第19条最终肯定了推断明知在文物追索领域的地位,赋予了行为人在购买文物时的审慎义务。根据该条之规定,根据购买文物时的客观情况,特别是当文物被登记在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的这一事实,就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推定其为明知文物来源非法仍接受。该条之规定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减轻文物流出国在文物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在追索境外文物的过程中,文物流入国需要流出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准则》第19条减轻了流出国在追索流失文物中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流入国根据行为人购买文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文物已经被登记在流出国相关数据库中的基础事实,就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文物是被贩运、非法进出口、盗窃、劫掠、非法挖掘或非法处置的事实,而不需要再证明其主观心态。(2)严格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成立范围。1970年公约等国际公约虽然强调对文物追索中对“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买主)利益的保护,但是没有明确“善意第三人”的具体含义以及判断标准,就可能造成“善意第三人”的扩大和滥用。针对这种状况,《准则》第19条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确立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只要文物被登记在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中,即将购买人排除出“善意第三人”,严格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成立范围。(3)减轻文物流出国的追索代价。根据1970年公约,[37]文物流出国即使追回文物也要对“善意第三人”进行补偿,这往往让流失国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规则》第19条严格限制了“善意第三人”的成立范围,也就免除了对此类人员的补偿可能,减轻了包括我国在内的文物流出国追索中的经济代价。(4)强调文物购买者的审慎义务。文物不同于普通财产,其购买者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准则》第19条赋予了购买者审慎义务,在购买或者接收文物时,应当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特别是到公开的数据库中查询该文物的性质,以避免购买或接受被贩运、非法进出口、盗窃、劫掠、非法挖掘或非法处置的文物,否则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5)促进文物流出国文物数据库的创建与完善。根据《规则》第19条规定,较为完善的“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是推断明知的先决条件,没有该数据库,将无法作为推断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事实。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主要流出国的文物数据库的创建与完善是必须面对的迫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