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制度
2025年08月10日
(二)建立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制度
在中国违法所得的主要流入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建立了承认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的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中国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应当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和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考虑通过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或者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方式,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没收令”的方式,协助他国追缴在中国境内发现的腐败犯罪违法所得并向请求方实行返还,这将大大提高他国通过承认和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的方式协助中国境外追赃的积极性。而且,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也是中国履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要求。两个国际公约在关于没收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都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将请求各缔约国法院的没收令提交主管当局,以便按请求的范围予以执行。[32]作为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建立相关的制度,以便于通过互相承认和执行刑事没收裁决的方式,推动追赃国际合作的发展。
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应当注意取消《刑法》第10条关于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的规定。同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对于外国刑事裁决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提请审查的程序和途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原则等内容,[33]注意审查该外国判决不得损害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不得损害中国基本法律原则,不得损害中国境内任何对该财产享有正当权益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与中国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的任何财产性裁决相冲突等。[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