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所作出的外交承诺是否足够可信

(三)请求国所作出的外交承诺是否足够可信

死刑问题是中国绝大多数境外追逃案件都可能碰到的问题,也是影响我国境外追逃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论外逃人员涉及的犯罪是否被设以死刑,死刑问题都可能被外逃人员作为抗拒引渡、遣返的理由。[43]所以中国在境外追逃工作中,被请求国往往会要求我国针对外逃人员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并且按照一定的标准针对该承诺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国已经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sufficient)保证”的情况下(这里的“足够的”包括对于承诺主体、承诺内容等方面的评价),被请求国才可能接受该承诺,并进一步推动引渡或者遣返程序的进行,否则将导致引渡或者遣返的失败。[44]而对请求国所作出的承诺的评价,实质上就是对于请求国国内司法制度和国际信誉进行的评价,只有经过评价,被请求国对请求国产生信任,才可能接受该承诺。在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表达了对于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认可:“中国政府的书面保证被认为将会得到遵守”[45]“由于中国政府作出保证,同时赖昌星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结果没有提出重大问题,部长代表合理地断定赖昌星在中国关押和拘禁不会被处死,或者被判死刑。”[46]加拿大方面经过评估认为中国作出的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足够可信,才顺利推动了赖昌星遣返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