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对外国犯罪收益的没收制度
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所构建的对与外国犯罪收益进行没收的制度为各国相关立法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例。在我国著名的吉林省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将非法所得转移到澳大利亚案件中,澳方就是通过此项规定将其犯罪所得予以扣押和没收的。实践中,很多流入我国的外国资金也是犯罪收益,为了加强对此部分资金的控制,我们也应当建立起对外国犯罪收益进行没收的制度。具体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项财产是发生在我国境外犯罪的收益,而且假如该犯罪发生在我国也构成犯罪,不论我国是否对该犯罪拥有管辖权,都可对该财产进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