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的完善
2025年08月10日
第二节 实体法的完善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问题。前者包括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后者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上述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的内涵以及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第64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该条现有规定来看,并没有界定各术语之间的内涵和理顺彼此的逻辑关系,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特别是近年来,基于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我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境外追逃追赃风暴,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以下简称刑事措施)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利于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部分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厘清各项措施的内涵和彼此的逻辑关系,进而提出完善《刑法》第64条条文的建议,以推动实践中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