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段:“被告人A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甲国的房产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此段交代了被告人使用受贿部分赃款所购买的甲国别墅的追缴情况。但需要明确的是,该段虽然在表述上依然使用了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的措辞,但既然该别墅已经转变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实质上此处的没收已经不再是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而应当理解为针对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罚的“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