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对象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犯罪收益
2025年08月10日
一、没收的对象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犯罪收益
针对实践中犯罪收益的形态不断发生改变、容易与其他财产混合,从而无法准确界定犯罪收益的状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定了三种犯罪收益的其他形态:替代收益、混合收益和利益收益。[14]关于犯罪收益的范围,上述公约和有关国家(如芬兰和日本)都规定包括直接和间接从犯罪中获得的财产,但有的国家和地区却只将犯罪直接获得的财产涵盖在犯罪收益之内,如我国台湾地区。国际刑事法院延续了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直接和间接通过犯罪取得的财产都纳入犯罪收益的范围,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对实践的关照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按照《规约》之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命令没收从犯罪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收益、财产或者资产。“在审议了提出的证据以后,分庭如果确信具体收益、财产或资产是犯罪直接或间接所得的,可以下令予以没收。”[15]
在犯罪收益范围的界定上,许多国家并非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收益”,还包括非法行为的收益以及犯罪工具。根据《规约》之规定,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也就是说只包括犯罪收益,不包括犯罪工具。这是因为在国际犯罪特别是战争罪中,很多犯罪工具可能是国家财产,而且可能是大型的航空母舰等武器,这些工具一方面享有国家豁免权,另一方面对其进行没收也不具有可行性,而且要在缔约国中达成一致意见也十分困难。[16]所以该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