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成功案例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利用现有国际公约、条约,同他国开展境外追赃国际合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据统计,截至2017年10月底,我国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587人,追赃95.41亿元。[1]不仅如此,中国还通过一系列典型成功案例,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如中美之间的开平案。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于2001年10月12日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潜逃至加拿大、美国。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立即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第二天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此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2006年3月31日江门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此案的另两个主角许国俊和许超凡也分别于2004年9月、10月在美国堪萨斯州、俄克拉荷马州落网。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安部、司法部就已经开始与美国方面协商对“两许”的遣返工作,并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当面沟通,但两人均不愿意接受余振东遣返模式,拒绝回国受审。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3]美国地区法庭于2008年8月29日裁定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两人的妻子余英怡和邝婉芳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以及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判处许超凡被判入狱25年,许国俊被判入狱22年,他们的配偶均被判处入狱8年。[4]关于涉案资产的追缴,余振东等人潜逃以后,中国银行立即采取行动分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等地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首先针对被发现的涉案资产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民事禁制令或冻结令,其中冻结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资产约14亿港元,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资产总值为1.0806亿港元,随后通过民事诉讼取得了关于这些资产归属于中国银行的司法认定,实际上收回了上述大部分财产。[5]
再如,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李华波遣返案。李华波,原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2006年至2010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并将其中2953万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了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了李华波、徐爱红夫妇,二人后被取保候审。随后,新加坡法院法官三次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价值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包括四套房产和大约260万新元存款。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涉及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18.2万新元。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新加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华波重新聘请律师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其余全部赃款并返还其夫妇二人。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2015年1月19日,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没收李华波的18.2万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与此同时,中方依据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出了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申请。2013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2015年3月3日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2015年4月20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协助请求,新加坡总检察署通过新加坡警方将裁定正式送达李华波本人及其在新加坡的7个利害关系人。2015年4月25日,未收到李华波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裁定正式生效。2015年5月9日,李华波服刑届满10个月后,按照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出狱并被遣返回中国。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贪污一案,综合被告人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6]
又如,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李化学追赃案。在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贪污案中,北京市纪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赴澳大利亚以城乡建设集团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李化学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别墅等资产为国有资产,并最终将5套价值887万余元的高档住宅追回。[7]一系列追赃成绩的取得,反映了中国司法机关境外追缴腐败犯罪赃物的坚强决心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