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舆论宣传:讲好法治进步的中国故事

六、加强舆论宣传:讲好法治进步的中国故事

推动境外追逃追赃的良性循环,除要做好每一个追逃追赃案件外,还要及时让被请求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了解我国处理具体案件的程序、结果以及兑现外交承诺的情况。这就要加强舆论宣传,向世界讲好中国境外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中国故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宣传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通过中央媒体、国际媒体等媒体主动发声,宣传中国刑事法治的全面进展,讲述中国发展的法治故事,驳斥西方社会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错误言论,消除国外民众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误解与偏见,努力营造有利于境外追逃追赃的良好国际舆论环境。(2)宣传境外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特别要重点讲述我们在为境外追逃追赃准备证据材料、与当地国政府协调沟通、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制度、尊重当地司法主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3)宣传中国充分兑现外交承诺的情况。对于回国的外逃人员进行公正审判后,要对我们如何兑现已经作出的外交承诺、如何保障外逃人员的诉讼权利、如何进行公正审判、如何为保障被请求国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努力等进行充分宣传。(4)适度宣传追逃追赃的高效性。严格来说,境外追逃追赃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除非双方有非常默契的配合,否则难以在短时间内甚至几天时间内完成。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我国追逃工作人员前往他国几天内将人带回的情况,但这都是以前期的充分沟通以及多年来的默契配合为前提的。所以我们在报道的时候,要注意报道的专业性与客观性,完整报道从双方开始沟通,到外逃人员被带回(如有可能,再到依法审判)的整个过程,不能只报道我方人员前往他国追逃的部分内容,避免由于过度宣传取得成绩的高效性而引起他国对我国追逃程序的质疑,影响境外追逃追赃的大局。


[1]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9%AF%E6%80%A7%E5%BE%AA%E7%8E%AF/4663740.

[2]余怿:“论公安机关境外追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3]艾明:“论境外追逃合作中的案犯移交问题”,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4]黄风、赵林娜主编:《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代表性的成果如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法学》2015年第3期),黄风:“综合运用执法与司法合作措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2期)等。

[6]代表性的成果如黄风著:《境外追逃问题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研究与文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陈雷著:《国际反贪与海外追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张磊著:《反腐败零容忍与境外追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等。

[7]代表性的成果如黄风著:《资产追回比较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黄风:“特别刑事没收证明规则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3期),王君祥著:《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等。

[8]代表性的成果如黄风:“或引渡或起诉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黄风:“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废止——以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为视角”(《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张磊:“境外追逃中的量刑承诺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等。

[9]代表性的成果如赵秉志、张磊:“赖昌星案法理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赵秉志、张磊:“黄海勇引渡案法理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黄风主编:《境外追赃经验与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黄风:“从‘程慕阳案’看移民法遣返的证据规则”(《法学》2017年第2期),张磊:“境外追逃中的引渡及其替代措施研究——以杨秀珠案为切入点”(《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赵晨光:“李华波案:我国腐败犯罪跨境追赃机制的完善”(《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等。

[10]代表性的成果如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编:《反腐败追逃追赃条约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黄风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内法规则概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年版),黄风审定、张磊等译:《2002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黄风审定、张磊等译:《2002年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

[11]例如,与追逃追赃紧密相关的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等学科都拥有较为深刻和系统的基础理论,如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基本范畴、一般原则等。

[12]关于赖昌星遣返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赵秉志、张磊:“赖昌星案法理问题分析”,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13]关于杨秀珠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张磊:“境外追逃中引渡的替代措施及其适用——以杨秀珠案为切入点”,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14]关于黄海勇引渡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赵秉志、张磊:“黄海勇引渡案法理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赵秉志、张磊:“黄海勇案引渡程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

[15]参见李晓珍、施希茜:“坚持党的领导总书记在国际上是怎么讲的”,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216/c1001-2812873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9月2日。

[16]“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纳入立法计划”,载http://news.163.com/15/1115/13/B8FDFFNP00014AED.html。

[17]“国际追逃49人归案七成被劝返”,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1月20日。

[18]张磊:“从‘百名红通人员’归案看我国境外追逃的发展”,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19]张磊:“从胡星案看劝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20]黄风、刘丽:“逃往境外人员自首认定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

[21]黄风、王强军:“境外追逃工作需要刑事政策的支持——从劝说胡星自愿回国受审说起”,载黄风、赵林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22]殷红、雷成:“外逃高官胡星归案记”,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28日。

[23]张磊:“从胡星案看劝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24]陈雷:“境外追逃:应当重视劝返的法治化”,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2日。

[25]张磊:《反腐败零容忍与境外追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页。

[26]关于什么是酷刑,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但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27]例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不得准予引渡。

[28]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应当拒绝引渡。

[29]赵秉志、张磊:“黄海勇案引渡程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30]参见“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载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

[31]关于黄海勇引渡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赵秉志、张磊:“黄海勇引渡案法理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

[32]参见张磊:“腐败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的反思与对策”,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3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

[34]关于签订资产分享类的协议的必要性,将在下文中具体阐述,此处从略。

[35]“外交部点名美国签引渡条约态度消极”,载《北京青年报》2014年11月27日。② 关于李华波遣返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戴佳:“跨国缉贪:逃之夭夭?回头是岸!——李华波案追逃追赃工作纪实”,载《检察日报》2015年5月10日。

[36]“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怎样推进严格执法”,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9日。

[37]“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

[38]张磊:“我国境外追逃中的量刑承诺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39]“中国承诺赖昌星回国不判其死刑”,载http://news.163.com/07/0214/06/37979 EV90001124J.html。

[40]王小明、郑文文:“余振东被判12年背后:中方为将其遣返作刑期承诺”,载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2/node127826/userobject1ai1957165.html。

[41]《美洲人权法院黄海勇诉秘鲁案判决书(2015年6月30日)》第72-77段。

[42]《美洲人权法院黄海勇诉秘鲁案判决书(2015年6月30日)》第92-93段。

[43]姜洁:“国际刑法专家黄风详解海外追逃追赃的动态与走向——织国际‘天网’,击碎外逃贪官美梦”,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日。

[44]例如,《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6条“司法协助的费用”规定:“一、被请求方应支付提供司法协助的费用,但下列费用应由请求方负担:(一)根据一项协助请求赴请求方的有关人员的旅费、膳食费和住宿费以及应向其支付的任何补助费。这些费用应按请求方的标准和规定支付;(二)在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鉴定人的费用和酬金。二、请求方应在请求中或所附文件中详细说明应付费用和酬金,若应当事人或鉴定人要求,请求方应预付这些费用和酬金。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一项巨大开支,双方应协商确定能够提供被请求的协助的费用和条件。”

[45]参见黄风:“关于美国追缴犯罪所得及相关国际合作制度的考察”,载黄风、赵琳娜主编:《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