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令的申请

(二)没收令的申请

如果某人实施了犯罪,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签发没收令将犯罪收益收归联邦。此时并不需要其已经被判决犯有该罪。如果所申请的没收令是以某人可公诉罪的定罪为基础的,该申请应当在定罪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以前根据《犯罪收益法》、联邦的其他法律或者非自治地区的法律申请过对该犯罪所涉财产进行没收或者征收,而且已经对该申请作出过实质性裁决,检察官就不能再根据本法申请没收令。与限制令一样,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适当机会和时间提出抗辩和异议,检察官对有关人员的通知制度也是没收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检察官是申请没收令的唯一主体,法院不能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主动签发没收令。而在英国,没收令申请的主体包括检察官和资产追缴局局长,同时,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可以主动签发没收令,[62]赋予法官较大的主动权。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经过其同意,法庭可以修正没收令申请。但是,除非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法庭不得修正申请以将补充财产包括在申请中:其一,法庭认为在最初提出申请时该财产还不能合理甄别,或只有在最初提出申请后才能得到必要证据。其二,申请的是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法庭认为将补充财产包括进没收令申请可能影响对某人因某罪的调查或起诉。其三,法院由于其他原因而许可修改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