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的资产追缴制度

第三节 《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的资产追缴制度

文物的非法贩运是严重的刑事罪行,[28]对人类文化遗产将造成毁灭性后果。当前世界范围内跨国非法文物贩运日益猖獗,向有组织集团化方向发展,各国亟须开展国际合作。为给各国提供打击和预防非法贩运文物刑事司法对策方面的参考,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共同拟订了《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草案)》。为了完善该准则草案,UNODC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6月两次组织召开“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对该准则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2014年1月15日至17日,第三次“保护文物免遭贩运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外交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经过中国代表团和与会各国的共同努力,会议不仅顺利通过了《关于打击文物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对策国则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而且在《准则》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将文物犯罪规定为可引渡犯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引渡并返还文物等重要原则和精神,对通过开展刑事司法手段,打击文物贩运活动、促进各国根据《准则》完善国内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UNODC公布的官方文本,《准则》包括导言和正文(分为四章)两个部分。导言对《准则》通过的背景、前期工作、基础、目的,及国际社会为通过《准则》所做的前期工作进行了阐述。《准则》正文分为四章,共计48条。第一章“预防战略”,包括信息和数据收集,文化机构和私营部门的作用,对文物的市场、进出口、考古遗址的监督,以及开展对于公众的关注文物保护文化的培育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刑事司法政策”,包括遵照并实施相关国际条约,将相关行为确定为刑事或行政犯罪以及相应的制裁,公司责任、扣押和没收及调查措施等内容;第三章“国际合作”,包括与管辖权、引渡、扣押和没收、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合作,以及文物的返还、归还和发还的相关内容;第四章“适用范围”,是《准则》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整体来说,《准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文物犯罪的预防、定罪、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通过开展刑事司法手段打击文物贩运活动,促进各国根据《准则》完善国内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来说,《准则》具有以下特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