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定罪的没收
2025年08月10日
(三)不经定罪的没收
《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腐败犯罪分子犯罪后死亡、潜逃、失踪,难以对相关犯罪资产进行没收的情况,《公约》设置了不经定罪的没收制度:在犯罪人因为死亡、潜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案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进行没收。这种没收虽然在形式上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却并不涉及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仅仅是以没收犯罪资产为目的,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
同时,为了配合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公约》第54条第2款还规定了开展此类国际合作各国为了配合没收而应当采取的冻结、扣押措施:(1)执行他国冻结令、扣押令。《公约》第54条第2款第1项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收到请求缔约国的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发出的冻结令或者扣押令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根据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但条件是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按没收令处理。该项规定由被请求国执行。(2)实施冻结、扣押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收到请求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条件是该请求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按没收令处理;(3)考虑采取补充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保全有关财产以便没收,如基于与获取这种财产有关的、外国实行的逮捕或者提出的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