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国际公约

(一)多边国际公约

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了30个联合国框架下具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在这些多边公约框架下,中国可以与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犯罪资产和收益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返还和分享等各类司法合作。[1]例如,中国于1989年9月4日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公约》,2003年8月27日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均含有资产追缴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资产的追缴与返还机制”作为专门的一章进行规定,对于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立了被转移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把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资产确定为刑事司法协助的新中心,这是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的重大发展和创新。[2]作为上述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将公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也有权力依据上述公约开展资产追缴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