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二、强调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在对犯罪收益追缴的程序中,很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应特别注意对财物法律属性的甄别。为此,应为相关人员提供适当的机会和时间提出抗辩或异议,以证明有关财物的合法性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17]这是保障第三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例如,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在检察官申请限制令和法庭签发限制令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发出通知,并详细规定通知的内容。根据英国相关法令,当财产被依法扣押时,对财产具有利益的第三方应当获得通知。与澳大利亚相比,英国限制令的申请人不仅包括检察官,还包括境外追赃局局长和经委派的金融调查员,体现了英国在追缴犯罪收益方面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限制令申请主体的广泛性。在美国民事没收中也存在类似的通知制度。根据美国法律,执法机关在扣押可没收财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该财产的相关利益方,以便其向执法机关主张自己在该财产上的权利,否则执法机关将对该财产实施简易没收。同样,《规约》中的没收也十分重视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如《规约》规定,在没收犯罪收益时,不得“妨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一般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在听讯之前或听讯期间,分庭如果知道存在显然与相关收益、财产或资产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善意第三方,应向该第三方发出通知”。[18]通知之后,“与相关收益、财产或资产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善意第三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19]由于没收很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强调对于没收证据的要求。“在举行听讯考虑没收命令时,应听取有关查认犯罪直接或间接所得的具体收益、财产或资产及其所在地点的证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