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针对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2025年08月10日
六、明确规定针对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准则》明确规定针对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避免文物流入国以“本国国民”为由纵容甚至包庇文物犯罪人。《准则》第38条规定:“各国应当考虑,在因为国籍而拒绝引渡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并且本国具有司法管辖权,应当将案件提交给当局进行起诉。”该条规定了对于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明确被请求国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而拒绝引渡的情况下,该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条的设置具有以下意义:(1)规定了被请求国在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而拒绝引渡的情况下,开展其他形式司法合作的义务。基于在刑事司法管辖权上属人主义的立场,部分国家将“本国国民不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绝对禁止引渡的情形。所以,当文物流出国向流入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时候,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的情况下,流入国很可能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而拒绝引渡。在此条件下,“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规定赋予了流入国在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以及本国管辖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就有义务对于文物犯罪人进行起诉,而不仅仅是拒绝引渡而变相放纵犯罪人。(2)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文物犯罪人的惩罚。对于文物犯罪人,无论是引渡还是起诉,最终目的都是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确立,排除了被请求国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拒绝引渡情况下,纵容甚至包庇文物犯罪及其行为人的可能性,督促其依据本国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人,使文物犯罪人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