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互利原则:逐步建立资产分享制度
如前所述,被请求国协助我国进行追逃追赃,是该国为了我国利益而付出的无偿劳动,如拨派人手进行较为烦琐的查询工作和及时的扣押措施等,虽然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明确规定司法协助的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并明确了分配原则,[44]但是如果被请求国付出的劳动过多,或者多次被要求提供协助,就会降低其提供协助的积极性。所以,如果在提供协助中,特别是在协助追赃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对所追缴赃款一定比例的资产分享,将大大提高被请求国为请求国提供协助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事实上,对追缴赃款进行资产分享已经成为国际追赃的通常做法,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已经得到良好的实践。而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于国家主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不受干涉的立场而严格坚持国家财产豁免原则,拒绝与他国进行资产分享,这给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带来了不利影响。我们应当面对资产分享已经成为国际追赃合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客观现实,结合国情逐步接受并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制度。积极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签订资产分享协议,提高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在确立资产分享制度的时候,注意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享策略,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腐败资产处置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45]值得高兴的是,2016年9月22日,在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期间,中加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是我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同他国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是我国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加双方司法执法合作的一个里程碑。我们期待,以这一协定的签订为契机,逐步推动我国与其他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如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签订类似协定,大大提高他国与我国开展境外追赃合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