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资产追缴制度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节 澳大利亚的资产追缴制度
为了追缴犯罪收益,防止犯罪收益被使用到以后的犯罪中去,顺应国际社会积极有效开展犯罪收益追缴工作的大趋势,澳大利亚于2002年10月通过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以下简称《犯罪收益法》),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是一部以甄别、限制、没收和处置犯罪收益为基本内容的法律,重点构建了以没收令制度为核心,包含限制令制度、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制度、名声收益令制度以及被没收财产的处置制度在内的没收犯罪收益法律制度。没收犯罪收益主要经过对被没收财产的甄别、限制、没收、处置几个阶段,主要手段是通过签发没收令及相关的命令进行没收。没收令分为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和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令。前者是指自法庭对有关财产签发限制令起经过6个月后对犯罪收益实施的追缴,这种没收令的签发以对有关财产已经签发限制令并已经过一定期限为前提。后者是指在有关人员经审判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对犯罪收益实施的没收,这种没收令的签发以有关人员被判决犯有可公诉罪为前提。如果某人被判决犯有严重犯罪,那么就不需要签发没收令而是直接没收被限制令所限制的财产。而对于犯罪的名声收益,则要通过签发名声收益令进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