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第二段

2.关于第二段

第二段:“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A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A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段是对于A涉案财产和财产附加刑的执行问题进行说明,具体来说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1)赃款赃物的上缴和抵缴。“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A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本案件中,A受贿数额为3000万元,被两部分财产所折抵后依法上缴国库。第一部分是“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第二部分是“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A财产”。A受贿所有赃款作为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然后没收上缴国库,但是由于A部分赃款已经使用,所以就用A的个人合法财产用于抵缴已经使用部分的赃款,并全部上缴国库。但是,判决书中并没有对于两部分的数额分别明确说明。根据判决书可知,A使用部分受贿款2000万元在境外购买了房产(尚未追回),所以在A利用个人合法财产抵缴的部分赃款中,就一定包括了境外房产的2000万元。既然此时该别墅的价值已经通过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抵缴,那么该别墅就不再是违法所得,而转变为被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而成为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对象。(2)其余部分作为A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由于A还被判处了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刑,所以在将赃款赃物全部上交或者抵缴之后,其余部分财产作为A的合法财产将全部成为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