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令的效力

(四)没收令的效力

没收令的效力始于没收令签发之时,即没收令所涵盖的财产在该没收令签发时完全由联邦没收。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其一,如果没收令所涉财产是登记财产,在符合申请登记条件前,该财产在衡平意义上属于联邦,而不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联邦,也就是说只有在登记之后该财产才能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联邦。此时,检察官有权代表联邦采取任何必要或方便的措施通知或保护联邦在该财产上的衡平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联邦有权被登记为被没收财产的所有人,官方托管人有权代表联邦采取或授权采取任何必要或方便的措施将联邦登记为所有人,并可以执行任何转让财产上的权益所需执行的措施。其二,如果某人在死亡之前是没收令所涉财产的共有人,死亡于没收令申请之后签发之前,并且涉及该财产的限制令处于存续期间,那么在其死亡之前,虽然没收令尚未签发,但该财产也被视为直接转归联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