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文物清单作出宽泛解释

一、对于文物清单作出宽泛解释

准则对于文物清单作出宽泛解释,解决了文物流出国由于田野文物尚未列入国家文物清单而面临的文物追索证据不足的问题。《准则》第2条规定:“各国应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文物所有国正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地下文物拥有所有权,将相关文物视为已经登记在已颁布所有权法律的国家的官方清单中。”该条确定了对文物清单的宽泛解释,根据该条,只要文物的原所有国公开声明对于本国地下文物拥有所有权,即将有关的文物视为已经登记在本国官方的文物清单当中。

追索境外流失文物的关键是文物流出国能够证明本国对于文物的所有权。而官方对于本国文物详细记载的文物清单,就是流出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关键证据。但是要建立完整、详细的文物清单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科技的支持,并需要一定的时间保障,对于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文物流出国来说,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这样的文物清单并不容易。以我国为例,虽然我国早已经认识到文物清单的重要性,并开始为制定文物清单付出了巨大努力,如2006年开始组建流失海外中国珍贵文物信息数据库,2011年圆满完成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但是,这些数据库的数据并不全面,如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数据库涉及的主要是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只占全部国有可移动文物总量的1%。对于散落在民间的文物以及被盗的田野文物还无法进行有效登记。[29]即使是当前世界范围内最为可靠的文物追索领域的数据库——国际刑警署的数据库,也远未达到全面。[30]更有学者明确指出,事实上由于我国数量巨大,跨越年份久远,历史背景复杂,加上追索文物至今未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所以至今我国尚未对流失文物的具体情况作出过具体调查。[31]

另外,当前部分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并没有将未登记在清单中的文物纳入保护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是国际社会追索流失文物的重要国际法依据,该公约第7条规定,禁止缔约国进口的文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从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二是列入该机构财产清单中的。所以,如果被盗文物没有登记在该机构的财产清单中,或者不是从博物馆等类似机构中盗取的,那就不属于1970年公约禁止进口的范围,缔约国也不能依据该公约要求他国返还被盗文物。由此,就导致属于禁止进口之列的文物极其有限,无法依据该公约对散落在民间未登记文物以及田野文物进行保护和追索。

针对上述状况,《准则》第2条从刑事法领域确立了对于文物清单的宽泛解释,即只要文物所有国公开宣称对于本国地下文物拥有所有权,即将相关文物,不论事实上是否已经在官方清单中登记,包括散落在民间的文物、尚未发觉的田野文物,都视为已经登记在已颁布所有权法律的国家的官方清单中,并可以此作为追索流失文物的重要证据。这一方面为1970年公约操作指南的制定,以及各国文物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原则和范例,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包括我国在内的文物流出国由于部分文物没有列入国家文物清单而面临的追索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流失文物的追索提供了扎实的证据基础。所以,我国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尽早正式向公众声明对本国地下文物拥有所有权,从而最大范围地扩展本国文物清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