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追缴的法律依据

(一)资产追缴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资产追缴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而确定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该条规定了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资产追缴和没收措施都以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为前提。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潜逃、死亡等原因无法到案的情形,由于中国未设置缺席审判制度,中国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自然无法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和处置,这既影响了中国打击腐败犯罪的效率,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针对这种状况,中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专章(第280—283条),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特别程序(以下简称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其中,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分别对该程序的具体运作规定了实施细则。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则。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增设一方面为依法没收未到案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扫清了法律障碍,可以在不对犯罪分子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使其和家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司法正义;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8]缔约国义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中国刑事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与缔约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罪行具有重要意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