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二)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中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包括资产追缴)的依据,主要为《刑事诉讼法》《引渡法》《反洗钱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中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该条规定了中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资产追缴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当依据该规定展开。

第二,引渡法。在开展引渡方面,我国不仅积极和他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还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这是我国立法上的新成果,是对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肯定与总结,也是对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缔结和加入的有关引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体现与归纳,是我国解决引渡问题最重要的单行法律。[10]《引渡法》分为四章共计5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分为引渡的条件、引渡请求的提出、对引渡请求的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七节),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引渡法》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确定了具体的准则、条件和程序,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引渡规则,结合中国的特定情况创设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引渡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制度。中国引渡制度的创建实现了一个又一个飞跃,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国际化和对人权高度尊重的重要标志和体现。[11]特别是《引渡法》第39条和第51条分别对移交和接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含赃款赃物)作了规定。《引渡法》第39条规定:“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反洗钱法。腐败犯罪分子外逃,多伴随着腐败资产的外流,并以此作为在国外生活的主要支柱。所以加强对于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对腐败犯罪分子的外逃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文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对维护金融秩序、阻止腐败犯罪资产外流、及时追回腐败资产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29条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