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务实的资产分享制度

(二)建立务实的资产分享制度

基于我国财产大量流往国外以及资产分享制度在西方国家纷纷建立的现状,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看待国际合作中的资产分享。既然是我国财产流往西方国家的多,就不能够固执地坚持“对等原则”,认为你们无偿协助我们追回资产,我们将来也无偿协助你们追回资产。[31]明白在不能全部追回犯罪收益的情况下,追回部分是明智而又务实的选择,按照一定比例同他国分享追回资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收益分享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借鉴美国的收益分享制度,和他国签订资产分享协议,根据他国在境外追赃中的贡献将协助分为重大协助、较大协助和提供便利,根据贡献确定符合我国情况的资产分享比例,如可以将三者的分享比例分别确定为40%—60%,30%—40%,30%以下(该比例可以调整),从而提高对方在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主动性。

既然资产分享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追缴犯罪所得的通常做法,并得到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认可,我们就应当面对客观现实,结合中国国情,逐步接受并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制度。积极与中国腐败资产的主要流入国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签订资产分享协议,有针对性地克服境外追赃中的法律障碍。在确立资产分享制度的时候,应当注意根据资产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分享策略(如对于产生于洗钱、贿赂、贩毒等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资产,如果对方全额返还确有困难,可以分享;而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贪污罪、非法侵占犯罪的犯罪资产,应当直接返还给被害人,一般不能分享),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腐败资产处置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我方利益。[32]值得高兴的是,2013年7月中国与加拿大缔结境外追赃专门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33]确立了中加之间资产分享和返还的一些基本规则,对于推动中国资产分享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