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返还

(三)返还

返还是将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被害人的财产,经过公安和司法机关认定后,退还给被害人。关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将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有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尚不能被称为赃款赃物,更不得擅自处理,故而,在判决生效前返还被害人财物有违法之嫌。[39]

我们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虽然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为了尽快恢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秩序,弥补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返还的权力。对此,司法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规定。例如,公安部2012年12月3日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2010年5月9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这都说明,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将证明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如果要求法院在审判后才能做出返还决定,不仅不利于恢复已经被犯罪行为被破坏的产权关系,也会大大增加审判机关的负担。同时也应注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在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前提下才能返还。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财产是否真的是赃款赃物尚有疑问,如在权属不明时仓促返还,或是存在多个权利人时不当返还,都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甚至是国家赔偿。所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审判前决定返还时,应当极其慎重。而对于行为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对于其中不可分割的需要返还的财产,则应当等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以后再予以返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