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凡 例

一、本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地记述平凉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市农科院”)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突出行业特征、时代特点、地方特色。

二、本志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坚持详今略远原则,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农科院的发展与变化、成就与经验教训,旨在发挥志书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三、本志设章、节、目3个层次,以事为类,以时为序,横排纵述。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直述其事。所记地域范围,以现行平凉市行政区域为主。由于市农科院科研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今周边地区,为确保所记内容的完整性,对“越界”历史活动择要记述之。本志中的平凉市,2002年8月28日前指县级平凉市,其后为地级平凉市。

四、本志以现代语体文,用第三人称,力求语言表述准确、简明、流畅。人物直书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或职称

五、本志使用规范化简称。如中华民国简称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新中国。表述时间、地点、机构、职务、职称等文字较多的名称,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注简称,后多用简称。地名一般用历史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用圆括号加注今名。有关机构名称和人员职务、职称,均用原称谓。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纪年、政区、地名、建置、职务和职称等,均用当时称谓,历史纪年加注公元纪年。清及清以前纪年用汉字。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成语和专业词语等专用名词中的数字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

七、本志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准。个别内容使用当时行业惯用计量单位或项目评审时所用单位,不作统一换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计量单位采用当时的历史惯用计量单位。引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正式发布或管理部门公布统计数据为准。

八、本志部分章节列有统计表或示意图,其顺序编号,一律冠以“表”或“图”的文字后缀两组阿拉伯数字加“—”号来表示,前一组数字为“章”的顺序号,后一组数字为本章图表顺序号。如:表(图)2—3,为第二章之第3表(图)。

九、本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分别采取简介、表录及以事系人等方式,对本院(所、场)领导、科研人员和员工进行记载。未注明少数民族、性别者一律为汉族和男性。

十、本志资料采自:市农科院所存档案;平凉市和部分县(市、区)档案局(馆)所存档案;市农科院部分老领导、科研人员提供并经考证的资料;有关专著、文献、文史资料、志书、报刊资料等。为节省篇幅,一般不注出处。个别有争议或有待考证的资料采用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