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预算法的核心理念
2026年02月25日
第一节 现代预算法的核心理念
历经重重曲折、充满种种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然而,法律的修改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删废和改动,在更深层次上,法律修改是对传统法律价值与理念的重新定位与反省。我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不仅是具体规则的改动,更是对其所蕴含的法理念的一种深度反思。因而,对预算法修改应着重在理念上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从本质上深化立法理念的变革,从而将国家行政本位的预算法改造为追求和体现现代民主财政的预算法。(https://www.daowen.com)
法理念是法的追求、理想和目标,是法的终极性价值。法理念属于法律意识的内容,是对法的本质的一种深刻反映,是一种高度系统化、抽象化的终极法律意识,是法的生命所在。在法治实践中,法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追求,是对现实的超越,反映了一种为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应然规定性,是社会成员对理想化价值的追求。法的制定是一种合目的性行为,是在一定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所说:“法律制度乃运用之最高原理,为之法律之理念。”[6]相应于法理念,预算法的理念应当是人们对预算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和追求,是预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理。因此,法理念决定预算法的具体规范,立法者有什么样的法理念,就会制定什么样的预算法,法条、法规好比躯壳,同样的躯壳置于不同的灵魂(法理念),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7]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信仰与操守,我国《预算法》的修改就无法对预算关系作出合乎理性的调整。因此,我国《预算法》的修改,在更深层次上昭示立法者应从理念的高度对其重新反省与定位,并在相应理念的信守下考察预算法的具体修改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