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激励机制不健全

五、财政激励机制不健全

预算的实质在于配置稀缺资源,它意味着在潜在的支出目标间进行选择。然而,传统预算往往强调执行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议会审议批准的预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财政资金,其支出控制性要远远高于对资源的配置性。有效的制度既要通过惩罚机制将个人行为限定在合理界域之内,同时也要依靠激励机制提供发展动力与合理预期,以实现激励与惩罚的合理均衡。[73]如何构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财政诱导与激励机制,在强化预算执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同时激发或鼓励预算执行机关主动追求年度预算所设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由“事后追责”向“事前引导”的转变是提高我国预算执行效力的根本保证。(https://www.daowen.com)

当前,我国绩效预算体系的建构未能充分吸纳“奖励—惩罚”范式[74]下的激励理论,使绩效改革的参与者对绩效预算制度缺乏整体认同感。[75]因此,如何凝聚对绩效预算改革的认同,化解预算善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危机,这对于我国预算善治提升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形成注重“绩效”与“结果”并重的预算管理文化氛围,对预算管理制度和相关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预算决策者和管理者才会有压力和动机去接受和运用绩效信息,从而在政府公共部门内部建立有利绩效信息使用的授权机制,并提高绩效预算对于政府公共部门以及公众的可接受性,为绩效预算的实行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这也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