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法律规范之可被适用,不仅在于它由机关所执行或由国民所服从,而且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的基础。这种判断使机关或国民的行为成为合法的(根据法律的、正当的)或非法的(不根据法律的、错误的)行为。”[137]本书提炼和梳理的预算法实施的三条道路,正是为预算法律的修改和发展提供一个特定的判断基础。通过观察国内外预算法律理论和制度实践,现代预算法律相对于传统法律制度(如民法与刑法)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公法私法相交融的品性,既有国家层面的预算权力配置,又有社会层面的预算权利要求以及对预算诉权的认可,这种品性为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更新提供了前沿性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生命从不是逻辑:它一直是经验。”[138]相较预算法存在的纯粹理性,实践理性才是现代预算法律制度的特质,是现代预算法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预算制度的实践理性体现为对公共经济资源支出分配的最优结构的追求,故预算法实施道路,应以政治性道路为内核,以社会化道路和司法化道路为动力,这是预算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实践理性和经验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阐释预算法律制度的进化规律,认真对待预算法实施的三条道路,要同时关切符合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未来走向:政治化道路关乎中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司法化道路牵涉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而社会化道路涉及对市场经济规律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党的十八大报告传达的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决定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上述三条道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预期。预算法实施的三条道路,并非是三个不同的方向,而是制度的辩证统一,目标直接指向预算法的良好实施。法的实施问题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法的实施机制,提高法的实施绩效,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结合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通过预算法实施问题的法理解释,可以发现我国财税法制变革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可以解释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