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2026年02月25日
四、结语
预算民主改革的时代潮流不可逆转,而当前各类预算民主的推进方式不仅是明证,也为预算立法和法治化提供了宝贵的民主实践经验。整体而言,预算民主的实现最终或主要依凭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与监督、法治政府的自省与民间参与力量的有效配合及立法机关、政府和民众三者之间共同推动预算民主不断地发展和实现。诚然,在现有政治、经济、体制下,作为民主宪治标志的立法机关的预算监督权还难以发挥实体性的功效,地方预算改革并没有推动预算法的修改,许多改革经验亦没有被吸收到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因此,在现有情形下,实现三种不同的预算民主推进方式实效最大化,更多地需要现实性的程序保障机制予以配合,如政府公开预算需要相应的信息公开程序机制、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保障机制以及人大监督的问责程序机制,而这或许恰恰是值得学界更应关注和努力的方向——如何将现有的民主经验通过诸如程序化机制的设计而纳入法治化轨道,[36]从而使有限的预算民主的制度变革能够尽可能地被各方力量所接受并发挥更大的实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