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的界定
法的本位思想是指法的起点、基础或目的。一般来说,社会本位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注重社会整体的发展,追求整体利益的提高。[38]对于社会本位理念,其基本内涵包括3种不同形式的道德命令:第一,当其他社会成员需要帮助时,你应该帮助他或他们;第二,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你应该放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第三,你应该把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作为你毕生追求的目标。[39]因此,社会本位理念是以社会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安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思想。
对于社会本位理念的产生,它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是对个人本位的颠覆和反动,要求承认社会和社会利益的独立地位,并将法律的中心适当向社会利益倾斜,从而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趋向和谐。[40]诚如欧阳谿老先生之言:“权利本位,既由义务本位进化而来。从理想上推测之,法律之重心,当不必以权利为唯一之本位。以权利之拥护,系原于义务之强行,即因义务之强行而拥护权利,尚非法律终局之目的。其终局之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生活之共同利益,以谋人类之安全,是法律之重心,将移于社会,而必以社会为本位,可断言也”。[41](https://www.daowen.com)
时至现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公共预算所存在的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在仅仅依靠市场的情况下所不能实现的权利或利益。因此,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公共预算的价值追求所在。预算的活动范围及方式应以社会公众的所需为限,应以社会所属利益作为中心和起点,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社会所属利益的提高并实现其最大化。概言之,预算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体现着社会公众希望通过预算制度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诉求,并要求政府配置公共财政资源的起点与终点都必须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