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预算法》缺乏对可诉性理念的重视。经2014年大修后的《预算法》对于可诉性理念的认知虽有所改善,但司法机制的规范构建仍必须认真厘清可诉性理念的实质内涵,只有在正确的预算法可诉性理念的导引下,才会真正使该法进入司法应用领域。预算法可诉性理念的倡导在于表达一种法哲学理念——社会能动主义,一种以达到社会正义为目的的司法能动主义。当预算违法行为大量涌现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必须与时俱进地给出司法救济。当然,笔者提倡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提出不合规范的预算行为需要司法权的制约,并不是让司法主体替代立法主体、行政主体来判断如何进行预算资源的配置才具有最佳效果,而是基于我国行政主体的预算权强势、立法主体的预算权需进一步强化的现实,以期通过融入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设立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备的司法诉讼机制,以保障司法主体能有效震慑或制裁不合规范的预算行为,从而促使司法主体在预算监督中真正发挥“最后屏障”的作用。

【注释】

[1][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2]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41页。

[3]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从预算法律文化角度而言,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西方预算与中国预算的起源上的差异。财政立宪是西方宪政发展的源头,西方预算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代议制机构与王权长期博弈的结果,其预算制度内生式的涵括了预算民主的机理,公共财政与民主、宪政之间呈现良性互动关系。参见熊伟:《宪政与中国财政转型》,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4]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59页。

[5]参见张献勇:《略论代表机关的预算否决》,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7期。

[6]参见陈统奎:《从议事到议财的转变》,载《南风窗》2011年第5期。

[7]参见林应荣:《预算民主人大给力》,载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1-03-28/content_21489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4月29日。

[8]参见朱大旗、何遐祥:《议会至上与行政主导:预算权力配置的理想与现实》,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9]全国人大是在人大常委会下设预算工作委员会;而地方人大比较有特色的是,深圳市设立的计划预算委员会、黄冈市设立的预算委员会均为人大专门委员会。

[10]例如,美国国会的专业研究国会预算局、国会研究服务处以及国会图书馆等专业团体,对于提高立法监督机构的政府预算审议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当议员需要了解预算法案的时候,可以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解释。参见马蔡琛:《中国公共预算管理改革的法治化进程及其路径演化》,载朱春奎等编:《公共财政与政府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11]参见刘广登:《宪法责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12]参见蒋悟真:《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3]浙江温岭、河南焦作、江苏无锡、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的参与式预算改革试点,都是由当地政府官员力主推动,再由政府主导,这就存在人走政息的可能。

[14]See Thomas Lynch,Public Budgeting in America,Prentice Hall,1990,p.40.

[15]丛中笑:《法治国家视角下的公共财政》,载《财贸研究》2009年第4期。

[16]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上)——日本信息公开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7]例如,吴君亮发起成立了“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致力于搜集有关公共预算的信息;北大王锡锌、沈岿、陈端洪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机场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和首发公司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公开4万亿元“救市”资金的具体来源去向。

[18]例如,2009年10月9日上海市财政局曾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市级部门预算。但在广州市财政局的影响下,11月5日上海市政府作出了公开财政预算的表示。参见陈欢:《上海开列“阳光预算”时间表》,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1月10日,第5版。

[19]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实现向社会公开,全年共有74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见邹声文等:《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向社会公开74个部门亮出自家“账本”》,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3月1日,第4版。

[20][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4页。

[21]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章与第6章的具体规定。

[22]参见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编:《2017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省级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评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

[23]在所有法律条文中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4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7条列举和规定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应是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除此之外,则无更加细化的规定。

[24]2010年广州公布所有114个部门的预算,但2011年部门预算的公开程度从100%骤降到18.4%;2011年,深圳的92个政府部门中,公开部门预算的比例仅为34个。参见黄河、王小乔:《政府预算公开:“退”一步为了跳得更远》,载《南方周末》2011年3月10日,All版。

[25]参见刘素楠:《上海财大2018省级财政透明度报告:广东第一 江西垫底》,载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2-22/doc-ihmutuee160616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7日。

[26]Martha L.McCoy,Patrick L.Scully,“Deliberative Dialogue to Expand Civic Engagement:What Kind of Talk Does Democracy Need”,National Civic Review,Vol.97,No.2,2002,pp.117-135.

[27][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8]See Maureen Bemer,“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Local Government Budgeting”,Popular Government,2001,pp.23-30.

[2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真理的问题》,沈清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0]例如,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1]我国《立法法》第3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2]参见宋彪:《公众参与预算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33]参见[美]爱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叶娟丽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34]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35]参见刘邦驰、马韵:《试析参与式预算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于巴西与中国浙江温岭两镇的比较》,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9期。

[36]季卫东先生指出,通过某些正当性的程序机制设计或许是推进法治的一种更有效的现实选择。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6页。

[37]参见华国庆:《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38]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39]参见赵文洪:《市场经济与社会本位价值观》,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12期。

[40]参见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41]欧阳谿:《法学通论》,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第242页。

[4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43]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认定问题,参见蒋悟真:《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

[44]参见王麟:《利益关系的行政法意义》,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45]参见焦建国:《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变迁分析》,载《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3期。

[46]参权是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通过公民和社会组织集中和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要求,直接参与国家行政、司法以及立法活动的决策和执行过程。

[47]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87页。

[48]参见王景斌:《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49]See Richard A.Posner,“The Supreme Court,2004 Term:Foreword:A Political Court”,Harvard Law Review,Vol.119,No.1,2005,p.4.

[50][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工作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51]参见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52]See Wildavsky,“Political Implications of Budgetary Reform”,in Hyde,A.C.,eds.,Government Budgeting:Theory,Process,Politics,Belmont,CA: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0,pp.39-42.

[53]Joseph M.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eds.,Robert A.Goldwin,William A.Schambra,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0,pp.102-116.(https://www.daowen.com)

[54]Carolyn Hendriks,“The Ambiguous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Journal of Catalysis,Vol.98,No.2,2002.

[55]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局2006年版,第5页。

[56]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Colorado:Westview Press,2001,p.30.

[57]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58]参见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参与式预算工作的公告》,载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网:http://www.shunde.gov.cn/sdcz/main.php?id=186692-724005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8日。

[59]参见周彬:《浦东新区绩效预算改革的成效及推进措施》,载《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1期。

[60]参见蒋悟真:《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61]参见Janann Joslin Medeiros:《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公民参与:市政管理中的实践——公民参与政府预算:来自巴西的经验》,载马俊、侯一麟、林尚立主编:《国家治理与公共预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62]参见刘邦驰、马韵:《试析参与式预算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于巴西与中国浙江温岭两镇的比较》,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9期。

[63]参见陈家刚:《参与式预算的理论与实践》,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2期。

[64]参见何达基、张妮;《美国绩效预算的发展及公民参与的职责与局限》,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2期。

[65]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41页。

[66][美]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力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67]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市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68]例如,我国《预算法》第32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69]其实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具体可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70]See Hemann Kantorowicz,The Definition of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p.79.

[71]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载《法学》1998年第8期。

[72]在我国《预算法》中,虽然增加了公民等可对预算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91条),并且对法律责任章节进行了拓展(第10章),但要促使修订后的预算法能真正迈入司法领域,立法者仍需深化对预算法可诉性理念及其实现机制的认知。

[73]参见刘守刚:《将〈预算法〉修订为真正的法律》,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74]See Woods and Jeanne M.,“Justiciable Social Rights as a Critique of the Liberal Paradigm”,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8,No.4,2003,p.773.

[75]司法审查存在之目的是维护合法性的政府、法治的价值以及保护个人和少数的权利。而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在于人们认为法院会正确地解释宪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确实是这样。参见[美]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76]国家行为之所以不具有可诉性,在于国家行为的真正含义是指这样一项司法政策,它宣称某些案件或某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不具有可裁判性,即使这些案件或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属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或者也符合法院受理诉讼的各项要求,但终究不适宜于司法解决。参见[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8~119页。

[77]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78]有学者提出,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可通过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得到建构,并通过宏观调整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参见徐澜波:《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之辨》,载《法学》2012年第5期。

[79]参见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载《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80]See Craig Scott and Patrick Macklem,“Constitutional Ropes of Sand or Justiciable Guarantees?Social Rights in a New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41,No.1,1992,p.17.

[81]参见丛中笑:《论中国财政制度法治化的创新》,载《暨南学报》2006年第5期。

[82]参见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83]例如,我国审计署于2018年6月20日公布《2018年第43号公告: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其中大部分中央部门单位仍存在一系列预算违法违规行为。

[84]参见蒋悟真:《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85]参见闫海:《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86][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87]参见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

[88]参见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89]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90]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难看出,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91]江必新、张明杰:《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话》,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92]例如,我国《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的行政法规、法令和命令。

[93]例如,2002年湖南沅陵县预算案遭否决,4个月后加开人代会才获批准;2009年河北承德市的预算案两次遭到驳回,第三次才被通过。参见张献勇:《略论代表机关的预算否决》,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7期。

[9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70条第1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可以认为是我国建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又一重大进步。参见叶海波:《设立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法治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95]参见孙健波:《财税改革的理想与现实——宪政视角》,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96][美]阿兰·S.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97][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98][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8页。

[99]例如,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国内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参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因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依法向石首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参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1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等。

[100]2006年“蒋石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反财政预算购买公车案”,法院最终以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不予受理。

[101][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10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103]参见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104]即原告提起诉讼时,并不一定要求他的利益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只要他(她)能够主张受损害的利益处于法律规定或者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105]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第8版),第263页。

[10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

[107]目前,我国已允许法学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与“法院之友”书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现行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还有诸多欠规范之处,亟待完善。因此,借助于“法院之友”制度的构建良机,制定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法规,健全相关程序,是国情下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