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治理的主体

一、预算治理的主体

预算治理主体是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如果说传统预算治理主体主要由国家机关所垄断,那么现代预算治理不再局限于国家视域下的唯一场所,它至少能分解为国家机关与社会的一体两面。现代预算治理是建立于批判传统行政场域下预算行政的实践基础之上,其主体系统呈现多元化结构形态,其主体间关系也经历了从“强制”向“合作”的转化。[50]申言之,通过现代预算治理的社会化改革,预算治理的过程逐渐由以政府为主的单一治理转向政府、人大、公民的多元共治。(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应建立良好的预算治理格局。在多元预算治理共同体的运行过程中,政府、人大、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相互之间能否建立良好的预算治理格局,直接关系我国现代预算治理改革之成败。一方面,政府要正视自身的治理信息缺陷,全方位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放宽对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约束,充分调动其对预算治理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还要重新审视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预算治理关系,彻底摆脱“预算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预算管理受体”等被动性角色视角,而将公民作为具有高度能动性的预算主体纳入预算治理的合作共同体之中,立法完善过程应当通过赋予公民个体更多的预算治理参与权利来保障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预算治理关系从“命令—服从”转向“合作—监督”。并且,应着重强化公民预算治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引导公民合理行使预算治理权利,形成社会(公民)与国家在预算治理中的新型互动关系。其次,应形成明确的预算权责疆域。预算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需要明晰政府、社会、公民三者角色定位和职权责任,以恰当的法治资源配置结构引导各方主体更好地行使预算权力或权利与承担公共受托责任。要做到预算治理中的权责明确,前提是推进政府预算职能转变。政府预算职能转变的实质是要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进行再调整。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的要求,打造服务型预算模式与责任型预算模式,使预算治理机制从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治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