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民主政治变革的公共预算制度
2026年02月25日
第二节 深化民主政治变革的公共预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公共预算作为财政体系的核心内容,预算治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我国《预算法》在立法理念上融入了更多的民主性、公共性、控权性、全面性、公开性、问责性等现代预算法治精神,从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角度完善了公共预算制度,这些规定至少从静态的法律条文层面为预算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国家治理基础的夯实提供了制度保障。[48]但审慎观察《预算法》,其中仍然含杂许多不合时宜和有欠合理的成分,尤其是将《预算法》放在当前财政法律体系中进行全局性考察,在我国财政立法整体落后或不足的法治背景下,《预算法》恐难担当起“财政宪法”的重任。预算治理能力能否得到理想幅度的提升也依然是一个无法预知的难题。实际上,任何国家的预算问题都绝非纯粹的法律范畴,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公开的全过程都或多或少地夹杂着政治考量、利益趋向和民主呐喊,并围绕关联各方权利(力)合理配置与有效协作而展开。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运作模式,《预算法》虽显露出浓重的法治色彩,但政治基调依然清晰可见。基于此,我国在强调财政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其预算治理能力的提升取决于政治实践和法治路径之间的顺利切换,即如何运用法治理念来消弭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实现预算法律性对预算政治性的规训或驯化,塑造预算法的良性品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