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的理论基础
公共预算大师瓦尔达夫斯基认为,预算决策是一种“连续—有限—比较”(Successive-Limited-Comparison)的过程,由于决策者的“脑力有限”(Small Brain)、资源亦有限,预算决策者根本没有能力可以再搜集全面与绝对的信息,因而无法针对各种特定政策问题,列举出所有可能的选择方案,并精密衡量各方案的利弊得失。[52]限于预算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导致传统民主决策公共性不足的问题,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53]协商民主理论作为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或者新转向,试图推动以扩大公众参与、彰显公民理性、提倡审慎平等的商谈精神等为特征的政治制度创新,来补济传统民主决策公共性不足的危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54]因此,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在群体中达成共识,通过对话与讨论形态的公共协商完全符合公共性的条件,因而决策理由更理性、结果更公平,也更令所有人信服。[55]同时,在社会多元化的趋势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和分歧,实现社会多元化的共存,离不开协商民主之调和,使社会多元主义的诉求在一定的空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具体而言:
一方面,协商民主有力回应了社会多元化的趋向。面对当代多元文化民主可能导致公民分裂与对立的可能,“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6]因此,协商民主首先承认并接受社会多元化的现实,通过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即将多元的社会公众意志纳入协商民主的范围,使政府与公众、公众与公众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与博弈,并遵循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从而能通过对话方式实现在多元化主体之间形成普遍的认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最终化解彼此之间的分立。(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首先,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平等地参与形成决策的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其他人的优先性,参与协商讨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其次,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辩过程中形成的,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共同诉求,而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最后,形成决策的讨论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协商的目的是实现共识。“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观点与意志形成的长期过程,以及它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交流。因此,协商民主坚定地支持参与,它认为需要高水平的参与,而且其最终目的是使权力运作合理化。”[57]协商民主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强调理性交往,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使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查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