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2026年02月25日
四、余论
预算公开的法治化是一个艰难的渐进过程,不仅关乎预算管理的技术性、相关学理的探究,而且需与其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紧密契合。我国倡导公共预算改革已多年,而且当前正在进行的预算公开改革实践有可能将我国带入一个预算法治发展的新阶段,但并未达到一个公共预算的考核层次。预算公开法治化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通过对我国预算权规范化困境的解读可以发现,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困境的化解路径不仅在于探寻我国预算权规范化配置与监督的方法,重塑预算权运行的程序与规则,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展示我国公共预算体制改革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除了需要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还必须依赖整个财税法领域乃至宪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充分配合与协调。[131]因此,当前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努力不能简单地设想将保障预算公开的机制(如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予以立法“硬化”,否则预算公开的推进将陷入立法需求“硬化”不足和实施效力“软化”的两难境地。[132](https://www.daowen.com)
诚然,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显现出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逻辑,相关预算公开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将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和艰难性。[133]然而,当前我国《预算法》的修订活动,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未能对人大预算权力、纳税人预算权利的配置进行充分重视,甚至缺乏关于预算民主原则或预算参与原则的基本法律条款。尽管如此,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进展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134]我们可预期的是,预算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公共财政制度,在中国财政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将通过持续不断学习与发展的实践,逐步走向法治化、民主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