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预算公开法治化
政府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昭示着法治政府的进步方向与未来图景。要解决我国预算公开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预算公开的法治化,必须深刻揭示公共财政与预算公开的内在逻辑关系,合理厘定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内涵,从而使预算公开的法治化理论及其相关理路或制度设计对预算公开实践产生解释力和应用力。
(一)公共财政与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是随着现代公共财政的发展而出现的。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财政主要源于纳税人缴纳的赋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通过合理利用纳税人让渡的部分私人财产权,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而政府作为预算权的承载主体具有经济人的本性,存在寻租动机。当预算主体间信息不平衡时,政府寻租动机极易被一些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从而与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共谋,以致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为有效控制政府或政府公务人员的趋利本性,克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问题与风险,汉娜·阿伦特提出,“对公权谋私唯一的补救办法,就在于公共领域本身,在于照亮公共领域范围内每一个行为的光明,在于那种使进入公共领域的一切都暴露无遗的可见性”。[76]这意味着在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只有保障预算公开,为预算监督主体及时提供准确和全面的财政信息,使公共预算主体间达到信息平衡,才能真正约束和制约各种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实现公共财政配置的公平、公正。[77]
现代社会消除了身份的差别,将公共生活扩大到了前所未有的范围,公开性构成了现代政治社会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属性。[78]现代预算制度已超越以往只关注预算控制的初级阶段,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仅将预算作为政府收支合法性象征的含义,也不再是单纯地强调税收政策调整与预算收支控制的关联性,而是着重于预算不仅需要被公民理解,更需要为公民所接纳。[79]现代公共财政预算改革表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期使公民享有最大化的税收福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公众对其行为的认同感。这无疑为现代预算公开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尤其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法治政府基于财政拮据、管理危机以及信任危机的压力,开始重点强调公共预算资源的分配尽可能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公共需求。为有效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推进、落实、实现预算公开已成为良好公共财政和政府治理的外在表达。[80]我国政府一切行为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政府有义务也乐于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供给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通过预算公开来不断提升公共预算绩效亦被视为公共预算改革的国际趋势,这不仅在预算发达国家出现了各具特色的探索与实践,而且将成为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核心课题与发展方向。(https://www.daowen.com)
(二)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内涵
现代政府预算公开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在静态层面,主要表现为一系列数字与表格,例如,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信息的公布等;在动态层面,则包括社会主体对公共预算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监督以及调整等环节),例如,预算编制阶段公众的预算参与行为、预算审批阶段代议机关举行的听证行为以及预算执行阶段公众的预算监督行为等。无论在静态还是在动态层面,预算公开行为都存在多重利益的博弈与对抗,体现出各种预算权力(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因此,要保障公共财政的健康发展和公共预算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对政府预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否则仅靠政府自我约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滥用与行为异化。因此,预算公开作为控制政府预算行为的方式或载体,它既是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必要前提,又是驱使预算权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概言之,预算公开是各种预算权主体在动态博弈过程中通过不断达成妥协以实现利益平衡的产物,只有将各种预算权主体的权责进行清晰、明确、科学的设置与定位,才能保障预算权之间实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促使预算公开目标的真正实现。综览整个预算权的变迁史,从议会与国王(或政府)之间为捍卫财政收支控制权而经过残酷且漫长的斗争,到几经震荡逐渐确立议会至上的预算权架构,再到形成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广泛推行的预算权配置模式——在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中规定政府的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议会的预算审批权与监督权等,[81]预算权内部结构的每一次演化都始终朝着预算权规范化的目标迈进,从而为预算权的合理运行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最终保障预算公开目标的实现。因此,实现预算公开的关键或实质在于预算权的规范化,即预算权配置及其监督模式实现的规范化。
依据公共财政目标,通过对预算公开行为深层要义的大力揭示、对预算公开法治化基本内涵的厘定,无非是为了在预算透明度原则的引导下划定公共财政信息公开的领域,借助必要的法律技术要素(如法律程序),以廓清预算公开法律关系中各预算主体权力(利)行使的边界,使预算主体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达到均衡。同时,通过预算审议、预算批准、预算监督以及预算参与等方式来不断落实、硬化、规范各预算主体法定的预算职责,以实现对政府预算行为和预算权力的理性控制,从而形成一个能保障预算公开透明的预算权制约和监督体系,驱动政府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得以向立法机关和纳税人公开,并自觉接受检验与评价,进而在以代议制为核心(如立法机关、社会公众)的预算监督与问责机制的鞭策下,激励政府自身不断完善公共预算制度与绩效管理模式,最终实现公共预算绩效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