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的正当程序理念与修改路径
预算本身是一个流程,预算法总体上应是一种程序法,是保障预算资源配置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性法规。许多预算改革者也认为,如果有一个设计良好的预算程序,就可以得到更满意的预算结果,如果预算程序是正当的,那么其结果也将是合理的。[29]在法治已成为国家基本治理方略的当下,在正当程序理念指引下,强化预算过程的公正及相关制度的合理化建构,是实现预算法治的应有之义。
(一)预算法的正当程序理念
程序是指主体遵循法定的时限、时序,按法定的方式、关系为一定法律行为。[30]正当的概念极其复杂,不仅在于其所涉领域的广泛性,更在于其所深嵌的整个学术史。综观整个法律史,无论是罗尔斯的正义还是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正当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道德层面的合理性;二是经验层面的社会尊重与认同,表现在法规范层面,即合法性。因此,正当程序是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内在要求和价值导向而为一定行为的顺序、方式、关系或系统。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只不过是正当程序理念在预算法中的具体化而已,具有正当程序理念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与价值导向性。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蕴含着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正如萨默斯将程序价值分为“程序价值效应”和“好结果效应”一样——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内在价值是指预算法程序本身作为程序所应具有提供“善”的内在道德品质;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外在价值是指其应具有实现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品质,如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而预算法正当程序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实现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程式,是公平、正义、自由与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机制,更是实现行政合法化、司法正当化及程序自身合理化不可或缺的手段。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实现对人权的保障。预算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与人权的保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预算法正当程序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本性,使无论是公民还是国家权力机关都能综合平衡地实现自身权利(力),从而在实体法的共同作用下,更好地实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与分配公平,最终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目标。
其次,限制国家权力滥用。正当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制度作为正当程序理念的重要部分,应是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应有之义。进而,使政府在编制、执行预算中必须以正当行政程序为限度,立法机关在进行预算法立法、预算审批及监督过程中必须受正当程序理念与司法审查机制的约束。在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规制下,公民亦可以更好地参与预算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自身利益。预算正当程序使公民、国家权力机关在程序的规制中,合理行使权利(力),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博弈的同时,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动态制衡。
(二)正当程序理念与预算法的修改路径(https://www.daowen.com)
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运行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其亦在实现预算程序的自身完善,特别是实现预算正当程序理念在中国(实体法传统国家)的合理建构与完善。预算法正当程序的实施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强化了国家机关的服务意识,形成了合理的权利(力)运行与实施机制,形成了权利(力)运行文化,进而在动态中实现程序运行与程序自身的建构完善。因此,在预算法的修改中,要实现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协调,建构完善的预算法制度,就必须贯彻正当程序理念。在正当程序理念的导向下,预算法修订应完善以下制度。
首先,重视预算司法审查机制的建构。预算司法审查机制是保证预算法立法质量的预防性机制,是对立法机关预算立法权和行政机关预算规章制定权的限制机制,更是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救济机制。人大作为预算法的立法机关拥有控制财政,其权力具有广泛而不易受限制性,具有“不良的倾向”可能性。政府行政权力同样具有被滥用和寻租的可能性。因此,建构预算法司法审查机制是实现合理、合法的预算立法,实现立法权、政府规章制定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是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实现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人大民主监督程序方面,在于预算编制过程和审批过程的完善。一是预算编制过程的完善。在我国现阶段,人大对预算编制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而造成此局面的最关键因素就在于人大无法正确掌控预算的相关信息。因此,人大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审计署机构,以解决目前人大预算审批时间短、人大代表相关知识缺乏而无法实质审查预算草案的问题,[31]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民众通过人大听证程序行使监督权,同时实现预算审批行为的程序化构建。目前我国《预算法》关于预算审批行为的规定条文仅为简短的5条,所涉及的基本上都为实体方面的规定,而对审议程序的规定缺失。为了保障人大预算审批的公正性,就必须强化预算审批的程序。第一,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建构“预算三读制度”。[32]“三读”制度有利于政府部门预算细节的明确,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批的合理,亦有利于社会对预算案的监督。第二,建立专门的拨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是人大监督政府部门预算的关键环节,主要要求政府财政部门提供预算提案细节,监督规定预算款项用途的贯彻执行,专款专用,禁止随意变更拨款用途。这使人大审议预算分两步进行,一方面有利于对政府部门的预算及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实现人大内部的制衡。[33]二是完善预算未决[34]时的应对程序。目前我国已出现了多起预算被否决的情形,而我国《预算法》对此情形未作出具体规定,必须予以完善。
再次,在政府监督程序方面,在于预算公开程序、执行程序的建构完善。一是预算公开程序的完善。公共预算信息是关于政府收支的信息,是反映政府行使所有与公共资源筹集及使用有关的权力信息,是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最关键的信息。预算必须公开以便接受社会公众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是预算法治化程度提高的必经之路。[35]“只有在预算透明的、能够适当提供有关财政的准确和全面信息时,约束财政机会主义行为的各种制约手段才会是有效的。”[36]因此,建构保障整个预算公开透明的程序及规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是预算法修订的题中之意。预算信息的公开在预算实施程序上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公开;在制度建构上包括听证制度和情报(信息)公开制度。二是预算执行的程序化构建。第一,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在国外“预算几乎都是按照时间安排来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大多数改变都有各种可接受的理由,很少发生违背公众的意愿或违反常规状态的预算程序的重新安排预算收支的现象”。[37]我国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调整程序进行详尽的规定。第二,严格预算变更的审批程序。预算变更是指预算调整之外的一切预算内容与项目的变动,主要包括预算预备费的动用、预算划转和预算科目的流用。第三,分化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我国《预算法》在完善过程中需分化职能,将财政机关预算处的总预算会计职责独立出去,成立总预算执行机构,负责管理财政预算资金账户,办理预算拨款,编制财政预算总预算等。同时,总预算执行机构要与国库部门联合,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对部门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支付,简化预算拨款程序”。[38]
最后,社会监督程序上,重视公众参与程序的建构。公共预算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策优先领域,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参与式预算改革是现代公共预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动代表和公众实质性参与公共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公共预算的公平、合理与高效,促进公共预算改革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参与预算决策的多元化是预算决策民主的实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公众参与决策,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39]因此,公众参与制度是参与式预算改革的题中之意,特别是公众参与程序的建构,如预算信息解读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在预算公开、听证等程序的保障下,个人、社会组织可以具有信息的对等性,从而践行程序的参与性、及时性等价值的同时,可提高预算的正当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