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2026年02月25日
五、结语
我国《预算法》自1994年开始实施,但长期以来对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视却依然不足。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通过后的《预算法》对于社会本位理念的关注虽有所改善,[68]但公众预算参与制度的规范构建仍必须认真厘清社会本位理念的价值维度和理论基础,只有在正确的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导引下,才能促使我国《预算法》成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坚实保障。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倡导在于表达一种法律理性,[69]一种鼓励开辟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的渠道,促进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结合,从而提高预算决策的公正与效率的理性。笔者提倡预算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仅在于公众参与预算所蕴载的力量是推动公共预算改革的动力,而且是预算民主的重要表现方式。鉴于预算制度正逐步迈向民主化与开放化的道路,在我国预算法的修改过程中必须注重社会本位理念的植入,立足于社会本位的视角来指导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既是社会公众权利需求增长的诉求,也是我国预算改革的主导方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