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公开法治化:实质、困境及其出路

第二节 预算公开法治化:实质、困境及其出路

近年来,我国在迈向公共财政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政府对预算公开实践做出了诸多努力,在中央层面,自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在国务院和中央各部委的协力推动下,掀起了一波预算公开改革的热潮;[71]在地方层面,自2009年广州市率先公开部门预算之后,深圳、上海等地纷纷响应,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更是竖起了“中国第一个全裸乡政府”的大旗,湖南省在2017年地方预决算公开度排行榜中以99.52%的透明度高居第一,[72]推进预算公开打造透明政府俨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然而,按照现代预算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73]从宏观视角考察我国预算公开的成效,无论是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还是效果,都与财政预算透明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74]当前各级政府推动的预算公开,主要是为了保证自身行为合法性而主动采取的措施。然而,预算公开不应仅仅是政府的单方行动,还需要其他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配合。[75]顺应公共财政和法治政府的时代潮流,促使预算公开,我国预算公开改革亟须纳入法治化轨道。(https://www.daowen.com)

基于我国预算公开改革强烈期待法治化的倾向,立法机关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对我国预算公开的难题予以了高度重视——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预算法》,对预算公开进行了“刚性化”规定,这种抽象立法形态上的“形式法治”,对预算民主与公共财政目标起到一定的宣示作用。但该规定仅仅是预算公开法治化的纲领性规定,需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措施予以落实,以满足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客观要求。鉴于此,下文立足于我国预算公开的法治化走向,将公共财政理念和民主法治理念的价值导向合理延伸到预算公开的范畴,并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路径对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发展理路予以探析,以期对我国预算民主和公共财政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