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的中国路径

第二节 预算法实施的中国路径

如何使人民(公共经济资源的来源者)的社会公共需求(欲望)得到最优化的满足,是现代预算法实施的核心问题。因此,通过什么样的实施机制才能实现这个目标,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命题。长期以来,中国的预算法理论几乎都是建构在预算制度的发源地与发展地——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模式和经验之上,预算法实施的研究者们也总是倾向于采取单一的分析维度:将预算法理论构筑于代议制民主之上,寄希望于在行政与立法之间(在我国预算法律文本中,现行预算法主体局限于立法与行政之间)达到预算权的合理配置和立法对行政的制约,实现公共经济资源(财政资金)的最优化分配,反之离开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国家权力视域,任何关于预算法实施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但是,从预算法律关系上解读他们的研究,预算法律关系不仅包含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行政与立法)的内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还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如政府与公民)的外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62]显然,关于预算法的实施道路的认知,仅以内部性的预算法律关系作为唯一指标而无视外部性预算法律关系的研究,是十分片面的。因此,在研究预算法实施道路的模式与实践之时,需要打破传统思维的禁锢,除进一步完善内部性的预算法律关系框架外,还应转而寻求尽可能完善外部性预算法律关系的要素与手段,以此完善预算法的实施道路。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开始超越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经验,探索预算法实施的其他途径。[63]其中,尤以参与式预算改革的试验最引人注目——作为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体,参与式预算改革极大促进了地方公共治理现代化、民主化,成为增进人民福祉的有效途径。(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预算制度构建以及预算法的实施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近年来,中国预算法实践表明,中国完全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预算法实施道路。依凭最近产生的预算法实施的理论与实践,同时借助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理论,下文首先建构了一个预算法实施的理论框架,根据这一框架,运用归纳比较思维方法,识别出三条预算法实施的道路,进而对这三条道路进行比较和分析,即重点从法的实施的视角,在预算法实践的基础上集中研究预算法的实施问题,希望为探索预算法实施的中国道路提供参考方案,并进一步思考法的实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