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社会需要和发展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及其变革又能为社会需要提供保障。预算法是一种高度应用于社会实践、高度回应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法律制度。完善预算法的关键在于回归实践和立法。“规范取向”的研究进路则是要从对具体法律规范的研究中,挖掘出其中内含的理论框架,与“问题取向”以解决具体预算问题为落脚点不同,法律文本“规范分析”的落脚点在于运用立法来总结、反思和完善理论,摆脱既有研究中流行的“空对空”的、大而无当的宏大叙事。当然,预算法的理论基础不能仅依附于实践、混同于立法,亦步亦趋的法条主义、注释法学不应该是预算法理论研究的未来,尽管目前的问题恰恰是在相反的路径上走得过远。(https://www.daowen.com)

诚然,理论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都是积累的过程,语言自身的含义永远不可能确切地被容纳和限制在文本中,而必然不同程度地溢出文本的边界。[60]预算走向民主和法治的改革并付诸规范的法理解释过程中,预算与民主之间存在的张力,使预算法制变革与现实国情既攸关又矛盾,这也是预算法修订中的难点所在。要解释法律文本,语境是无法回避的。[61]因此,对预算法的理解及其修订,更重要的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权力经济到现代法治经济的语境转换下的理论构造和制度设计,这是我们科学理解和构建预算法理论的现实基础。也正如此,我们才会通过文本的规范分析发现,在宪法及相关预算法律的修订中倡导公共预算的重要性与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