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及其规范化表达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公民间达成契约的结果,预算实际上是国民与政府之间就财政收支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37]政府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作为公众利益的代理人,政府的一切权力行为就理应以公众利益为本位。但是,这只是一种应然状态,实然的情况是政府是由一群具有有限理性的人组成,政府具有其自身的偏好。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这一条件下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凸显必然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鉴于此,应立足于预算法社会本位理念的角度,深刻阐述预算制度的实质内涵,探寻预算法修订的方向,从而限制预算权力的滥用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https://www.daowen.com)